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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撤销登记

浏览次数:4312 | 发布时间:2015-02-14 14:25:22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撤销登记

 

(一)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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