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司动态 >> 公司变更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变更登记

浏览次数:2899 | 发布时间:2015-01-02 13:42:17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此外,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书规范》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变更登记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上一篇: 联系我们
下一篇: 上海公司注册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上海代理记账公众号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上海财务代理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上海代理记账机构常年提供上海代理记账上海财务代理服务!
    © 2025 上海壹隆代理记账机构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沪ICP备17005144号-1
    总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7楼整层
    浦东公司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1369号海富大厦6号楼
    免费咨询电话:15021294888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1502138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