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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注册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

浏览次数:3625 | 发布时间:2014-12-29 17:24:57

上海公司注册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

上海公司注册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

上海公司注册企业组织形式是企业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的体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1.组织形式的基本表述
(1)公司。《公司法》第六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其他市场主体。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通常使用中心、店、场、城、厅、堂、馆、院、所、社、厂等。
组织形式的选择也应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能使公众理解或引起误认,是否能为公众接受。组织形式一般不能连用或混用,但能表达其他意义的组织形式可以连用,例如俱乐部有限公司、超市有限公司等。
2.组织形式前“总”字的使用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例如称总厂必须有三个以上称分厂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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