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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选择字号应注意的事项

浏览次数:3478 | 发布时间:2014-12-29 17:03:08

企业选择字号应注意的事项

(1)上海公司注册时,企业选择的字号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认或误解。如“绿色”作为字号和行业表述“食品”连用,会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因此不得使用。
(2)企业选择的字号一般不应是行业用语,否则,容易对社会公众造成误解。如创业作为字号、投资作为行业,社会公众会把“创业”、“投资”埋解为一个行业。如果“创业”和“房地产开发”连用,则不会引起社会公众误解。
(3)行政区划作字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区划不得用做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结合以上两条可以理解为,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县以下地名(行政区划)作字号,当县以上行政区划有其他含义时也可以作为字号使用。
(4)自然人姓名作字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书规范》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由于企业和自然人同为民事主体,企业名称不能侵犯自然人姓名权。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与名人姓名相同作字号的情况比较复杂,应以不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为前提。按照《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企业在自己名称中使用与名人相同姓氏作为字号的,如果该姓氏为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并且企业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未因使用其名称,让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某位知名人士有或有损其形象或利益的,登记机关不应禁止企业使用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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