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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决定的期限及法律文书

浏览次数:2831 | 发布时间:2014-12-16 15:01:01

上海注册公司决定的期限及法律文书

1.期限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而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而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对因《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而应当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期限,相关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
2.法律文书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实践中登记机关一般还要具体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时限、复议主管机关和诉讼管辖法院等事项。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十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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